俗话说“诚,乃信之本;无诚,何以言信?诚而有信,方为人生。”近期,曾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0年4月21日,徐某因翻新猪舍和购买饲料资金不足向汇丰村镇银行申请了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分6次还款。并与黎某约定好由他做担保人,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徐某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期内徐某并没有遵守承诺依约还款,截止到2011年5月25日仅偿还本金5万元及2010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
曾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定双方签订合同有效,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黎某为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提醒: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所以在往后做担保人之前各位读者一定要慎重考虑,法律是不外乎人情的。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