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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还购买 两名购赃者被追责

时间:2013-03-07 06:20:27  来源:  作者:

 

       随州都市网讯 明知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为图便宜仍予以购买。近日,沈某、许某因涉嫌犯罪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1年,沈某与韩某(因犯盗窃罪已判刑)联系后明确提出购买一辆便宜的赃车。当年8月,韩某在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大力公司附近,盗走停放在路旁的一辆价值3000余元的红色新大洲牌125型两轮摩托车。随即与沈某联系,告知其有车出手。二人见面后,沈某见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已跑4000公里,遂以1300元的价格从韩某手中收购。据查,2007年初,韩某在盗得停放在随州老火车站附近的一辆白色五羊踏板摩托车(价值4692元)后,骑至随县某镇清洗。许某见该车成色比较新,准备购下,遂上前询问韩某是否出售。经讨价还价,许某以600元购得该辆摩托车。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许某明知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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