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实行交通违法处罚罚缴分离的承诺
为认真落实鄂公通[2014]101号《关于在全省严格实行交通违法处罚罚缴分离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公安交警自即日起承诺:全市公安交警系统及民警,在对被处罚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时,一律不得收取现金,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必须由被处罚人上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交警部门不得自行设立非财政指定的汇缴账户。凡违反规定,不开具处罚决定书,并以实施罚款名义收取现金的,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对交通协管员以各种形式收取现金的予以辞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地方,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从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对相关单位的执法工作实行年终一票否决。
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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