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我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31个乡镇将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据悉,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文件,决定在全省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次,曾都区的洛阳、府河、何店、万店4个乡镇,广水市杨寨、陈巷、长岭等9个乡镇和随县的洪山、殷店、唐县等18个乡镇被纳入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配套费由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从6月1起执行。
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在本省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园 (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其规定。编辑严茂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