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都市网讯 近日,广水市郝店镇建材个体经营户杨某因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被广水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接受行政处罚。
据悉,广水市工商部门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安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专项检查,对这类重要商品予以质量抽查。
郝店工商所在辖区专项检查中,查出个体经营户杨某所售钢筋有异样。经查,杨某以3800元/1000公斤的价格购进未标注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的IIIYT12型号热轧带肋钢筋220支,折合1470公斤,然后以4000元/1000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门店销售。该批IIIYT12型号热轧带肋钢筋经取样送检,《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案发时,杨某已将IIIYT12型号钢筋220支售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867元。 工商部门立即责令杨某限期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钢筋,此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杨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