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都市网讯 日前,随县某小学负责人向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交来检讨书,并接受了该院对其所在的学校作出的训诫。
2011年8月21日,唐某在随县某小学从事教学楼外墙粉刷装修工程时,因单杆吊机底座未固定稳,在操作吊机的过程中从三楼摔在地上受伤。唐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校及另外两个工程承包人承担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5178.20元。一审期间,随县某小学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据此采信了唐某提交的证据,认为该校作为建设单位,在其未向法庭举证证实该工程是否发包他人施工的情形下,其应为雇主,唐某为雇员,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9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随县某小学赔偿唐某70%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随县某小学第一时间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这些证据证实该校的教学楼外墙粉刷装修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标形式发包给随州一建筑公司承建,而唐某也是该公司驻校工地人员所聘请施工人员,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学校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学校一审拒不出庭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判断,即浪费了诉讼资源,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诉累。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随县某小学一审拒不出庭二审又重新提交证据,视为逾期提供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予采纳其证据,但不采纳明显与事实不符;而要采纳该证据就必须对该校进行处罚,考虑到该校作为教育机构的特殊性,如果罚款不利于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开展,故合议庭经合议并向院领导汇报后,决定对该校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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