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随州资讯

宣传贯彻新《消法》 让消费者腰杆更硬

时间:2014-03-13 22:17:46  来源:编钟之声报 随州都市网   作者:记者 周波

 

——市工商局局长朱元海就新修订的《消法》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今年3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开始实施。新《消法》将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怎样的“利好”,对有关部门新增了哪些职能要求?就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工商局局长朱元海。

       问:每年“3·15”都有一个主题,请问今年的主题是什么?它有什么含义?

       答: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15日正式施行。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就是“新权益、新责任”。一是新《消法》创新消费维权新理念。提出构建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二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新权益。加强了新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内涵。三是新《消法》增加经营者新义务。对不诚信经营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扩大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四是新《消法》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五是新《消法》进一步加大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

       问:新《消法》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它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答:新《消法》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方向标”,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维权的腰杆更硬。新《消法》在为消费者维权方面主要凸显了七大亮点:

       一是引入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可享受“7天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新《消法》同时也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二是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是增强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增加了公益诉讼。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假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假一赔三”;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六是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机动车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七是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问:新《消法》给经营者带来了很大压力。那么,它给行政部门是不是带来更高的要求呢?

       答:是的,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检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二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三是相应地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消除危险措施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问:针对上述职责调整,工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怎样开展呢?

       答:第一,工商机关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制定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开展相关抽查检验工作。在抽检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缺陷,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时候,可以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5项措施。凡拖延或者不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处理的,可以给予处罚,并且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三,工商部门的职责更大更重,我们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是如何定性的呢?惩罚力度会有什么变化?

       答:新《消法》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法律还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编辑  周波)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随州“天书”亮相图书城
随州“天书”亮相图书
随州远古棋“复活”    益智休闲备受青睐
随州远古棋“复活”
随州岩画文化探考: 随州“仙人棋”岩画   棋文化源自随州的物证
随州岩画文化探考: 随
随州鸡血红碧玉艺术品鉴赏
随州鸡血红碧玉艺术品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随州编钟报社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技术支持:清华网络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主办单位:随州编钟之声报社 随州都市网
新闻热线:0722-7117922 广告、服务热线QQ:1254373707
举报电话:0722-7117922 举报邮箱:1254373707@qq.com
本站由随州编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网站备案号:鄂ICP备09003029号-8 技术支持:随州清华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1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