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钟之声报 随州都市网讯 6月13日,市中级法院对去年7月5日发生在曾都区南郊的“毒镖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死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成某甲、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据悉, 2013年6月,成某购买了100支飞镖(镖内含氯化琥珀胆碱)。同年7月4日,成某、张某相约次日外出偷杀狗子。7月5日凌晨7时许,二人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红山头村附近射中徐某家所养狗子,并追撵狗子至徐某屋旁空地,狗子倒地死亡。徐某见状欲持锹阻止二人盗狗,成某持弩下车与徐某发生争执并言语威胁。此时徐某之子徐某甲拿了一把斧头从也屋内出来。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喷雾剂朝徐某甲头部喷射,徐父子被迫后退,张某与成某二人向前逼进,边走边喷。徐某甲为阻止张某继续喷射雾剂,将手中斧头朝张某扔去,徐某亦持铁锹击打张某。成某为阻止徐父子反抗,以便其与张某脱身,将毒镖上镗后用弩射中徐某右肘部。后二人驱车逃离时,徐父子追撵,为摆脱纠缠,成某又朝徐某甲身上射了一镖。成某、张某随即逃离现场,徐某倒地不起。医院急诊120救护车赶至现场,经诊断徐某已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系右肘部被含氯化琥珀胆碱的飞镖刺入后致急性氯化琥珀胆碱中毒而致死。成某与张某在逃离现场后,成某甲、陈某明知二人已犯罪仍提供隐藏场所,帮助其逃匿。
法院认为,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人成某甲、陈某明知成某、张某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成某、张某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正常活动。成某、张某和成某甲、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窝藏罪。成某明知飞镖能毒死狗子,可致人死亡,为阻止被害人抓捕,朝二被害人发射毒镖,致一人死亡,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不予从轻处罚;张某积极参与,朝被害人喷射辣椒素,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成某甲、陈某均规劝过成某、张某自首和离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