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钟之声报 随州都市网讯 随州某橡胶厂与青岛某塑料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3月判决生效后,原执行法院执行三年未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随州中院受理后指定由随县法院执行,随县法院立案后三个月内即执行完毕。
接到指定立案后,随县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原执行法院在2014年8月中旬向被执行人青岛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青岛公司在收到文书后两日内变更股东,七日内变更公司名称,即在原青岛公司名称中加上“中润”二字成立新公司,旧公司的财产被转移给新公司,人去楼空,成为 “空壳公司”,丧失履行能力。但新公司经营范围、对外广告宣传所留用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均与原公司一致,实际经营场地也未变化。被执行人青岛公司及原股东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变更股东,转让股权,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采取“金蝉脱壳”之计,将原亏损公司的主要财产与公司脱离,“改头换面”,另行成立新公司进行独立经营,旧公司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新公司则在获取财产后重新经营,表面上看与原来的公司无任何联系,实则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债务人却逍遥自在,恶意规避了债务。随县法院执行干警认真研究《公司法》及其解释和“最高院制裁规避执行若干意见”,准确把握“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撕开“老赖”伪装,揭开公司“面纱”,视两公司为一体,果断追加变更股权的原股东及新公司为被执行人,共同对债权人随州橡胶厂承担责任。
追加原股东及新公司为被执行人后,对执行文书置之不理,态度蛮横,抗拒执行。随县法院执行干警千里奔波,赶赴青岛,现场对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法定代表人当场办理司法拘留手续。被执行人态度有所缓和,但仍抱侥幸心理,“叫苦连天”,称公司惨淡困难,企图博取同情,蒙混过关,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执行干警当即告知,如一味推诿执行,将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强大的执行威势,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均在办实体经济,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最终确定“暂不罚款,暂不刑事立案,被执行人积极筹措资金,在给定期限内履行”的执行方案。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三天,被执行人便提前履行完全部执行义务。至此,该案案结事了,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