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十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随州法院)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10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广水法院一审、随州中院二审的“王某某与龙某某、彭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
【裁判要点】
餐厅管理人在其餐厅内部附设儿童游乐区,对在餐厅消费并在游乐区游玩的儿童,因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餐厅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虽然现行法律对餐厅附设儿童游乐区的设置标准未作强制性规定,餐厅管理人也应当确保儿童游乐区的设施符合儿童活动的特点,具备安全性,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餐厅管理人还应当安排专人看护游乐区,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
【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 31 日 14 时左右,原告彭某某持广水某餐厅会员卡、消费券带其四岁的儿子龙某某到该餐厅消费。期间,原告彭某某在餐厅等候,其子龙某某在餐厅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玩耍。16 时左右,餐厅一男顾客告诉该餐厅一女服务员游乐区一小孩站立不动,女服务员看见小孩颈部被窗帘的绳子系住了,立刻前去将绳子解开,把小孩龙某某抱下来,交给原告彭某某,原告彭某某将龙某某送到广水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彭某某以及丈夫龙某遂将该餐厅经营者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421664.96 5。
【裁判结果】
广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龙某、彭某某经济损失 402229.07 元。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餐厅管理人在餐厅内设置了儿童游乐区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该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人在该餐厅设置儿童游乐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管理人的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窗帘拉绳使用的是普通窗帘,该窗帘上拉绳为普通拉绳,而该游乐区的使用者是儿童,儿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游乐区游玩时接触该拉绳后极易发生危险。餐厅管理人在设置游乐区窗帘时未考虑到上述危险,且在儿童游乐区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受害人被拉绳勒住脖颈后,经营者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故餐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给社会上众多在餐厅设立儿童游乐区的餐厅经营者有力的警示:餐厅经营者在餐厅内设置游乐区,应当针对儿童的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 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还应对儿童的游玩活动安排专人看护,以便及时发现危险和消除危险,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专家点评】
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点评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内儿童游乐区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为了保障儿童安全,公共场所应当以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预见儿童可能遭遇的危险,使之不能发生;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本案中,餐厅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但在提供适合儿童特点的设备,以及专门的看护人员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能达到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本案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警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对于当前频发的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事故具有典型意义。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