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都市网讯 “父亲28年前的千元存款久经波折终于取回家了!”11月9日,从广水市农业银行某营业所领到1260.59元本金及利息的姜某高兴地说。
原来,姜某80多高龄的父亲今年5月的一天在家中清理东西时,意外找到了一张寻找多次未果的28年前的银行存单,即1984年4月4日送存到广水市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当时年利率为5.7%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单。高兴余的姜老人立即委托其子前往该行营业所取款,然而该所工作人员以该存款业务发生于该行金融体制改革前且无法查实为由,请消费者本人自行前往该行的共同前身广水市信用合作联社查取,引起消费者不满。受托人遂于10月初投诉至广水市消费者委员会,请求调查解决。
接诉后,广水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核实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该行作为该存单的共同前身有义务兑现存款本金及28年来的利息。“年久银行内部资料无法查实”不能做为拒绝投诉人正当权益的理由。11月9日,经广水市消费者委员会再次协调,受托人姜某终于从该行领取了上述款项。
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