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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至98天 假期究竟是增是减

时间:2012-04-20 17:48:45  来源:搜狐网  作者: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原来90天的产假延长至98天,不过原规定中对于高龄产妇的条款,在新规定中已不见体现。那么新规定下的产假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呢?

孕妇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

产假延长至98天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与1988年实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更加精细、人性化。相比之下,新政要求女职工禁止从事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在此前只用“其他”来概括,没有细化体现。此前还规定单位不得安排月经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但新规要求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调整为低温、冷水的第二、三、四级作业,以及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新政还着重要求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能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各类有毒物质也不能超标,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

  此外,新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我省计生部门也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高龄产妇:产假是增是减?

  高龄孕妇:产假天数到底是升是降?

  新政颁布之后,有许多产妇,尤其是高龄产妇会有一个疑问:原来高龄产妇可以多30天的休假,但是新政里对此却并没有提及,那么高龄产妇的假期是否就意味着“不升反降”了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有一点也是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在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

  既然如此,应该如何看待“产假增加,假期反少”的情况?张车伟表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虽然增加了8天,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产假休多少  各地标准不同

  除了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之外,各地计生部门根据各自实际,也会颁布一些实施细则。因此许多地方的孕妇产假各不相同。以山东省为例,目前规定的产假期限为90天,而省计生部门规定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60天,休假时女职工仍可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晚育的孕妇产假最多可达到158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让孕妇把产假休得“名正言顺”

每个人都有母亲,对女性生孩子给予更多关怀与福利,是社会文明应当具有的温度。但是,鉴于劳动侵权的客观存在、以及某些用人单位明里暗里地歧视孕产妇,如何保障女职工的休假权仍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1988年颁布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又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既有的规定是否得到了切实执行?

  比如一位正处于怀孕期的女士,她在北京的一家民营企业上班。据她讲,她去做产前检查都要被单位扣钱,也就是她没有享受到带薪的“产检假”。我问这是为什么?她说单位的人事部门答复“我们就这样”。

  在相关规定中,对于“产检假”,各地有各地的规定,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说法。“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说: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也就是,北京没有具体规定“产检假”的天数,只是按医院的要求来。然而,其他一些地方则对“产检假”精确到了天。比如,针对怀孕第1至第6个月,有的地方规定只能带薪检查一天;有的地方则是每个月可以检查一次,都不得视为请假。

  网友的回复更是各种各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的人往往会说:只要和单位说一声,就可以放心地休息与检查;在外企工作的人则不无炫耀地说:外企很人性化,不会拘泥于国内的规定;最惨的常常是民营与私营企业的职工,赶上老板有点人情味的还好,赶上血汗工厂,连法定假日都时常加班,孕产假更是没谱。

  虽然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与相关的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带薪孕检本身是得以确立的。按理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在地的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权。但在现实中,有多少人会这么做?一面是被扣一部分薪水,另一面是与单位闹僵丢饭碗,绝大多数人恐怕只能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即便真有人想讨个说法,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再加上某些规定存在模糊性,也为单位辩解留下很大弹性。

  问题随之而来――既有的孕妇带薪产检尚且存在不确定性,如何确保“升级”之后的产假能够切实执行?没有惩处就没有敬畏,以往的一些条文恰恰是没有明确违规的处罚,由于没有“通电”,一些所谓的“高压线”变为了违规者眼中的橡皮筋。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对于老条文,更加明晰的处罚是一种进步。但是,相对于当下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处罚金额是否能对企业产生震慑力值得关注。另外,“对责任人依法处分”,处分的标准仍然模糊。

  至于地方行政部门,面对上层条例的修改,在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之时,也应当做到标准统一、细化惩戒,从制度层面封堵违规企业的侥幸心理。与此同时,地方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也应将目光更多地投向非公有制企业,让“容易受伤的人”得到应有的呵护。

 世界部分国家产假规定一览

国外部分国家产假规定一览

  西班牙:父亲也有哺乳时间

  西班牙的父亲也可以比照母亲,享有一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因为此前,西班牙一名男子阿瓦瑞兹认为该国现行法律只给予上班妇女哺乳时间的规定,有“歧视男性”之嫌。他主张男性和女性在履行父母的职责上,应维持相辅相成的关系,被赋予平等权利和义务,法律有责任维护这样一个正面的家庭与社会价值。西班牙法律规定,新生婴儿的母亲,如果是职业妇女,在小孩满9个月以前,上班日可以享有每天两次、加起来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妈妈们也可以选择通过晚一点上班,或是早一点下班的制度来缩短工时,每天以半小时为限。

  不过,过去只有职业妇女才享有这项权益,在欧洲法院判决之后,男性也可以同样执行这一规定。

  英国:产假可以“切碎”了休

  英国新产假计划规定,父母双方可将总共约12个月的带薪产假组合在一起,然后再分配。双方甚至可以把产假“切碎”了来休,最短一次可以休几星期的产假。剩下的,有需要再休。

  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孩子出生后最初几周,“联合产假”是专属于母亲的。大概两个月后,父母双方才能享用剩下的10个月假期。两个人可以一起在同一时间休,也可以错开来休。一个人休得少,另一个就休得多。这样一来,理论上父亲最多可以休10个月产假。 目前,英国的产假制度规定,母亲能休33周产假,最初6周能拿到薪水的90%,之后每周能拿125英镑;父亲原本能休两周带薪产假。去年4月,在英国工党哈里特·哈曼的推动下,父亲也可休6个月带薪产假。

  瑞典:1974年率先将母亲产假改为父母亲产假。目前在瑞典,父母亲产假共有13个月,由双方自行安排,但必须在孩子年满8岁前休完,休产假的任何一方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

  德国:2007年采用瑞典模式,在14个月产假中专为父亲设定了两个月法定带薪产假。

  葡萄牙:唯一强制休产假的国家,不过仅为一个星期。

  冰岛:父亲和母亲的法定产假各定为3个月,剩下3个月由夫妻两人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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